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试行)

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技术审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

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技术审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 目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导则》和《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在确保黄河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惠民富民安 民的原则,科学、有序地开发和利用黄河滩区土地资源,支持沿黄经济发展,提高滩 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桥梁管 线、旅游生态、新农村建设、养殖及高效农业等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河南黄河滩区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 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一般应有编制黄河防洪评价经历及 业绩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五条《防洪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位臵、平面布臵、建筑物 结构以及项目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六条《防洪评价报告》需考虑顺水流方向项目区上下游各1km或叠加影响 范围内、垂直水流方向两岸大堤之间所有项目对防洪安全的叠加影响进行防洪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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