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篇)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篇) 辩论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辩论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辩论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篇) 辩论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辩论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辩论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辩论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辩论人因诉被辩论人深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担当钟某某交 通事故致曹某某、陶某某死亡的民事损害赔偿二审一案,广东仁人律师事 务所周叶锋律师作为辩论人的托付代理人,现依据查明事实,结合有关的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供合议庭评议 参考: 一、关于死者曹某某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认定问题。死者曹某某随 父母长期在深圳居住生活,在深圳的幼儿园学习3年,虽无经济收入,依 靠父母抚养,其主要生活学习支出都来源于城市,因此死者曹某某理应按 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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