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制度

人口死亡医学证实书签发制度一、人口死亡医学证实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实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医学证实。(一)自 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订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实(推断)

人口死亡医学证实书签发制度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实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实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 因医学证实。 11 (一)自月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订新 版《居民死亡医学证实(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 亡证》共四联。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中国公民、台港 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医疗卫 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需 正确、完整、立即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 查统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眷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 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措施以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仅补 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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