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令——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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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01 〔〕号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河北 201031 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 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 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 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 径确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 分,不予补偿。 ()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15 、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亩) 166515 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