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办法

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通关效率和管理效能,促进守法规范的大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客户协调员制度,是指海关委

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通关效率和管理效能,促进守法规范的大型 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客户协调员制度,是指海关委任客户协调员,对客 户协调员制度企业实行专门化服务和驻厂式管理,实施便捷通关 的海关监管制度。 第三条 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是指经海关认定的、实施专 门化管理的高信用等级大型企业。 第四条 海关对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办 理内外勤业务,并根据企业的守法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准入、退 出动态管理。 第五条 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控制 制度,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第二章 企业准入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海关评定后实施客户协调 员制度管理: (一)在深圳关区注册、并在深圳关区年度出口额超过1亿 美元或年度纳税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二)信誉良好、守法规范的AA类、A类或高信用等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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