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 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 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 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 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 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 国公民。 第四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是指 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第五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必备的资金”,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 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程序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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