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1991年10月4日 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为保证高等学校聘请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外教)的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服务,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199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 为保证高等学校聘请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外教)的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高等教 育服务,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聘请专家、外教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 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二条聘请专家、外教的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 的科研水平,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聘请专家、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 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内教师承担的教学和 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专家、外教担任。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专家、外教的业务专长并考虑到他们的政治背景和态度大多与 我不同的情况,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应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增进了 解和友谊。 第二章各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 第五条对不同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则。 第六条理、工、农、医专业类的专家、外教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研为主。应逐步 扩大此类专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条语言专业类(含外语短训班)的专家、外教,除语言实践课(包括听说读写等) 可以面对学生授课外,应主要用于培养师资和编写教材。除国家设立的出国人员培训部外, 原则上不聘请专家、外教承担我有关人员以出国为目的的语言培训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