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修改版]

第一篇:29.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29. 第一篇: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 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与被保险人建 筑安装工程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致伤、残疾 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 “” 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七)被保险人雇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船等。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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