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通知书
非法采矿告知书和县国土资告字(2008)第 号
非法采矿告知书 2008 和县国土资告字()第号 : 你单位(户)在 非法采挖玉石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3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 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 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 责令你单位(户)在 停 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止一切违法采挖行为。逾期不办者,我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56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和第343条:“ 役或者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 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 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 的规定,对你单位(户)的违法采矿行为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单位:(印章) 收件人签名: 年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