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板块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在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 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 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 第二章 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 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和厂应分别成立检修指挥部, 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 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 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公司、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 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 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 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 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厂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 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 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 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 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 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项目所在单位机动设备部门、 安全部门审查合格,同时对本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 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 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 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