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修改版]
第一篇: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txt-你脚踏俩只船,你划得真漂亮。- 每个说不想恋爱的人 心里都装着一个不可能的人。我心疼每一个不快乐却依然在笑的孩子。(有没有
第一篇: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txt-,-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你脚踏俩只船你划得真漂亮。每个说不想恋爱的人心里都装 ( 着一个不可能的人。我心疼每一个不快乐却依然在笑的孩子。有没有那么一个人,看透我在隐身,知道我 在等人。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一号 200133120017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规范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根 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所 称的生产经营,是指专门从事屠宰、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进行监管; (二)采购、保管和主要烹饪人员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制作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应当有专用的操作场地、生产和运输工具、库房等。 第六条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办理清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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