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2、在贮存易着火的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3、使用在蒸溜或升华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
使用易燃品安全操作规程 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2、在贮存易着火的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 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 3、使用在蒸溜或升华易着火的物质应注意: (1)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 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2)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漏气; (3)在蒸溜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80-100公厘); (4)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5)工作时要戴上眼镜。 4、在实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三公斤,每种不 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5、遇水易着火的物质(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纳、钾等)禁止 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 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6、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门, 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四氯化碳等灭火机灭火。除酒 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 7、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 8、当加热、蒸溜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管 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 9、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 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 第1页共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