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广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 01 2年 第 25期负责 。不得徇私舞弊 ,不得设 置市场壁 垒。第二十一条 材料供应企 业对其信 用评价结 果有异 议 的 ,可在公示 期 限内向公示部 门提出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