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文社会调查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刑事诉讼法论文社会调查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摘要:新刑诉法修改后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其存在是符合新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宗旨和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但

刑事诉讼法论文社会调查制度法律问题研 究论文 : 摘要新刑诉法修改后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其存在是符 “ 合新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宗旨和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 ” 罚为辅的原则的。但是,在实践中它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对 此,希望能够从社会调查的性质、主体、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来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的 前进。 :,, 关键词社会调查制度法律问法律性窗体顶端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刑事案件全面调查制度中的 一个重要部分,是指办案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一些 具有心理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背景的人组成的社会调查组织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学习环境、所处的社会环境、 心理和精神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查。根据调查的内容,运用科学的方 法,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评估和预测,最终作出 调查报告,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教提供理 论依据。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可以看出,社会调查 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有法律基础的。不仅如此公安部、最高 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各自都制定了司法文件,在办理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时对于适用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规范。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各地的司法体制健全程度不一,在社 会调查制度建设上各地也有不同的做法。从社会调查的主体看,上 海市《长宁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若干规定(实行)》 指出社会调查的主体是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 聘请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丰台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聘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具有相应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社 会调查员。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则是采用有检察院办案人员、公安 机关相关人员、相关高校法科学生、合适未成年人组织有选择性的 组合进行社会调查。从社会调查的覆盖范围上看,并不是所有的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都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只是对有调查条件的未 成年人进行,结果可能造成了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公。 总体而言,社会调查制度呈现程序、内容不规范;发达地区相 对比较完善;与侦查阶段相比多集中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特征。 二、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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