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lAAA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 纠纷案 裁判摘要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 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 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 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原告:李忠平~男~46岁~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天津新村。 被告:南京艺术学院~住所地:南京市虎距北路。 法定代表人:冯健亲~该校校长。 被告: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 负责人:李小兵~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告李忠平因与被告南京艺术学院,以下简称艺术学院,、被告江苏振泽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振泽律师事务所,发生名誉权侵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忠平诉称:200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艺术学院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协 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自筹资金、场地、设备~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艺术学院的培训 中心~艺术学院聘任原告为培训中心副 1 主任。2004年5月1日~被告艺术学院与原告续签一份协议书~仍聘任原告为 该艺术中心副主任~原告每年上交艺术学院15000元无形资产使用费。此间~原告 一直以艺术学院培训中心副主任的身份对外签订合同~开展艺术培训活动~艺术学 院一直予以认可。2006年7月15日~被告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兵、赵治英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