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登记发证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国有土 地上开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国有土地上开 发的商品住房不属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范畴。 第三条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登记发证。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证发证应严格 按照土地确权政策和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要求,做到“权属合法、 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以未确权登记的宅 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依法依规加快登记。对乱占耕地建房、 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 发证将农村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 变不换”的原则,之前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 有效,可以不重新登记发证。同一土地多次登记发证的,以后一次 依法登记发证结果为准。 (三)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群众有换发证书意愿的, 可以申请换发新证。符合房屋办证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办理“房地 一体”不动产登记。原权属证书丢失、损毁的,按规定公告作废后, 可以申请补发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