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 理,规范股东行为,保护股东和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理, 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 规 范股东行为,保护股东和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 促进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 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股权管理原则:统一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 确、公 开透明、管控有序原则。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股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 行股 东资质进行审查、股权出质备案、股权转让、信息披露 和监管资 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质 第四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本行法人机构股东,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 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三十条 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