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五篇
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五篇第一篇: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省
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五篇 第一篇: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0号 《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4年3月3日 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 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湿地 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 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突 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 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湿地公园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省湿地公园建设工 作。 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公 园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农(渔)业、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 乡建设、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 动植物资源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纳入城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