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规定

四中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规定《四中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我校教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医疗服务,促进全体教职工子女身体健康和教育发展,特制订本规

四中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规定 《四中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我校教职工医疗保 障制度,完善医疗服务,促进全体教职工子女身体健康和教育发 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的子女,包括幼儿园、 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为教职工子女提供统筹医疗服务,解决其 医疗问题,提升其健康水平。 第四条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 规定,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行事。 第五条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享受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 相关政策,保证其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参保条件 第六条教职工的子女在我校就读的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 中阶段的,均可申请参加统筹医疗。 第七条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教职工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可以申请参加统筹 医疗。 (二)教职工子女不患有严重慢性病、遗传性疾病等不适宜 参加统筹医疗的疾病。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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