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广场管理规定
石城县广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在广场进行建设、经营、观光休闲等活动,应 当遵守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场,是指专门为人民群众提供休 闲、集会的公共活动场所。如雍和文园、文化艺术中心、金
石城县广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广场进行建设、经营、观光休闲等活动,应 当遵 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场,是指专门为人民群众提供休 闲、 集会的公共活动场所。如雍和文园、文化艺术中心、金 圣广场等。 第三条 石城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广场的管理,其所属的 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具体工作。 在广场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在广场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进行外 部装修装饰,其高度、色彩、风格应当与广场相协调。 第五条 石城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广场周边户外广告设置 规 划和灯饰景观建设规划。广场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确需张 贴、悬挂、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的,应当征 得广场管理 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广场周边禁止 悬挂布幔、条幅 饰, 等户外广告;设置其他户外广告或者安装灯 应当符合相关规 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除清扫、洒水、工程维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和 童车、 轮椅车、广场管理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工具外,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