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那么 全国人大会和全国人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下文是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那么,欢送阅读!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那么 全国人大会和全国人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下文是江苏省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那么,欢送阅读!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以下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级)人民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由各方面的人员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 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 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