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公路⼯程的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是施⼯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规定:第四⼗条 在正常使⽤条件下,建设⼯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程、房屋
公路⼯程的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是施⼯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规定: 第四⼗条 在正常使⽤条件下,建设⼯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 (⼆)屋⾯防⽔⼯程、有防⽔要求的卫⽣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管线、给排⽔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程,为2年。 其他项⽬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与承包⽅约定。 对公路⼯程⽽⾔,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程国内招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 50.2注:⼯程保修期⼀般为5年,若路基⼯程(含隧道、桥涵)与路⾯⼯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的⼯程项⽬ 开始计算。桥梁⼯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 维修费⽤。在2003版《公路⼯程国内招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招标⽂件》、2009版《公路⼯程标准施⼯ 招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总承包招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程质量保证⾦管理暂⾏办法》(2005年)第⼆条规定:缺陷责任期⼀般为六个⽉、⼗⼆个⽉或⼆⼗四个⽉, 具体可由发、承包双⽅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程竣(交)⼯验收办法》第⼗六条规定:公路⼯程进⾏竣⼯验收应具备以下条 件: (⼀)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交⼯验收提出的⼯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法⼈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条规定:建设⼯程的保修期,⾃竣⼯验收合格之⽇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招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期相同—实际竣⼯⽇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向发包⼈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剩余的质量保证⾦⾦额,发包⼈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 证⾦返还承包⼈。 对公路⼯程⽽⾔,交⼯与竣⼯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期存在⼀个从不同向统⼀的转变过程。 《公路⼯程竣(交)⼯验收办法》第⼗五条规定:交⼯验收提出的⼯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程国内招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48.1 交⼯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即不再负责对本⼯程的照管和维护。本⼯程即进⼊缺陷责任期。 60. 4在整个⼯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证书后14天内,监理⼯程师签发保留⾦⽀付证书,将保留⾦退还给承 包⼈。 50. 2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证书之⽇,⼯程进⼊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承包⼈应对由于施⼯质 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费修复。 2009版《公路⼯程标准施⼯招标⽂件》使⽤了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招标⽂件》的通⽤条款,在专⽤条款中,对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期相同。进⼀步明确规定: 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