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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