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
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裁判摘要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期货公司 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 二
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 纷再审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期货公司 二 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 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 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导致客户遭受损害的,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111 ()民提字第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 津营业部。 负责人:韩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学会,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 :范有孚。 委托代理人:李玲,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