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6 号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xx 年 10 月 14 日 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 ___审议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6 号《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xx 年10 月14 日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 ___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xx 年3 月1 日起施行。(xx 年 1月 3日国家 ___总局令第 66 号公布,根据xx 年5 月29 日国家 ___总局令第 80 号修正) 局长 杨栋梁 xx 年1 月3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_安全 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农 副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 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 者化学工业的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 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的企业。 第三条 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 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