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日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台湾)日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二中民初字第02743号 原告(台湾)日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台湾)日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 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中民初字第02743号 原告(台湾)日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湾省台北县中和市桥和路88号9楼。 法定代表人潘延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 文区幸福大街甲39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茅,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北京高博隆 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 区将台办事处1号。 委托代理人李庆民,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湾)日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跃公司)与被 告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谷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彬、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伟及其委托代理 人王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