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管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管理人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____《____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

管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管理人员队伍 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____《____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系指铝业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主任、 副主任人员。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配 偶及子女经商、创办企业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 况;本人购置汽车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和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四)本人结婚或离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的情况; (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 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报告人应就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如实填写《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 项报告表》,在事后一个月内向分公司党群工作部作出报告,包括发生事项以及 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 第1页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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