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转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57 年月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 2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扣押、没收物品,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 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予以扣押、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扣押、没收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调换、损毁、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在本部门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扣押、 没收物品。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财务、纪检监察、法制等机构按各自职能, 负责本部门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 (一)执法机构负责依法行使扣押权以及提出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建议和具体处理 ; 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本部门扣押、没收的物品 (二)财务机构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专用收据的保管、发放和收缴,以及拍卖、 变价收购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等工作; (三)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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