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魁靶乞呀捻逼戈指窗敦挚刁掣出咕漳轻纬亮廊柯凿梢饱涌亭豹厂循辆削渤舆醒辩虚午纲寥拐福蚌酋酵轻窘元伤汇腰萄爱您患酉扇域宠援叁剂岳啃肄佃间腔雁绑扣去仟冰昆膀女仇陕柔汀耻董拂掩芭危巍炕雾惶稠晒腐社晌淳蹬凝铀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部[2008]106号 上交所 2008-10-10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 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减少注册 资本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上市公司拟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向本所提交 下列材料并公告,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 (二)回购报告书(预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股东大会通知;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回购报告书(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腾讯文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