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仲裁证据制度之探析研究与分析样本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重构国内仲裁证据制度之探析 提纲:国内仲裁法没有建立独立证据制度,而由于对仲裁与诉讼之间关系定位缺少充分合理结识,往往将仲裁证据制度简朴等同于诉讼证据制度,由此导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建立水土保持 重构国内仲裁证据制度之探析 提纲:国内仲裁法没有建立独立证据制度,而由于对仲裁与诉讼之间关系定位缺少充分合理结识,往往 将仲裁证据制度简朴等同于诉讼证据制度,由此导致仲裁庭在事实认定上缺少科学规范指引,因而要建构 和完善仲裁之证据制度,就必要理清仲裁与诉讼关系,这样才干使仲裁证据制度既保持其独立性,避免受到 诉讼不当干预,又能在诉讼协助和支持下,通过其证据制度运营,使仲裁公平高效解纷功能得到长足发展。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从法律上规范和统一了国内仲裁制度,确立了仲裁 制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地位,标志着国内仲裁制度新时代开始。从其实行至今,仲裁制度这一重要诉讼外纠 纷解决机制在解决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上发挥着不可忽 视重要作用,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与西方国家仲裁制度相比,国内仲裁制度尚显稚 嫩,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接轨还存在相称距离,在仲裁证据制度上体现尤为明显,究其因素,重要是由于没 有充分对的地结识仲裁与诉讼之间关系,导致仲裁或受法院干预过多或缺少法院合理支持。因而,笔者以 为,要完善仲裁法证据制度,一方面应从明确仲裁与诉讼之间关系入手。 一仲裁与诉讼关系分析 仲裁制度产生伊始,司法就基于对其怀疑和不信任,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随着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与复 杂,经济纠纷迅猛增长,面对越来越沉重审理任务,法院已显得不堪重负,因而,不但是当事人需要仲裁,法 院也不再以不信任或厌恶目光看待仲裁人活动,毕竟“法院与仲裁人业务相似,她们都在执行法律。两者之 间唯一区别是:法院在公共领域执法,而仲裁人在私营工业领域执法。”[1]因此,诉讼与仲裁之间既存在矛 盾紧张一面,也存在和谐互助一面。 (一)差别与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