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办法》word版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了加强项目部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切实预防爆炸物品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并进行破坏活动,为保障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了加强项目部对爆炸物品的 管理,切实预防爆炸物品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 子利用并进行破坏活动,为保障本项目施工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项目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 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等。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GB 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和《公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而制定。 第四条 对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 格管理。 第五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项目部的主管领导负责。 项目部必须制定购买、贮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并 根据需要设置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贮存、运输、使用和回收爆炸物品时必须 有两名及两名以上的正式职工负责。 第六条 项目部设立专用爆炸物品仓库时,应报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工程部 和物资设备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 并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任何项 目部或个人不经批准不得私自贮存爆炸物品。 第二节 爆炸物品的购买与运输 第七条 爆炸物品必须持证购买,不得私自购买。 第八条 购买爆炸物品的项目部,应凭有效的爆炸物品供销合同和申请表, 向公安机关申请“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不 得超载运输。更不能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炸物品。 若由施工单位负责运输,必须由公安部门培训合格的爆炸物品押运员负责押运。 第三节 爆炸物品的贮存与管理 第九条 爆炸物品库的设立库区的位置、结构和设施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