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辖区内期货居间人行为,防范因居间人行为 不当引发的违规风险及经营风险,促进辖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辖区内期货居间人行为,防范因居间人行为不当 引发的违规风险及经营风险,促进辖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修 订)》等有关规定,参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辖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屮居间人是指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为 其提供订约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期货经营机构 支付报酬,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 采用居间人经营模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机构居 间人管理制度、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居间人培训制度、回访制度 及相关业务流程。 第二章资格及培训 第四条居间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年满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及其他不良记录; (三)非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非期货公司从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