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让与担保基本问题之法律探讨
让与担保基本问题之法律探讨 「内容提要」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与典型担保在法律构造和规则内容上存 在一些区别,但它能弥补典型担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担保债权受偿和融通资金方面具有独 特的功能作用,能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让与担保又是一种非规则担保,在实践当中亦 存在一些消极作用,须在规则设计上予以防范和规制。让与担保以担保物所有权的移转作为 担保标的,对其法律构造和性质作何种理解,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问题。笔者趋向担保权构成说中的期待权理论,并将其作为设计和解释让与担保效力 规则的理论基础。让与担保的实行方式既可变价受偿,亦可流质受偿;流质受偿虽有弊端, 但可以从制度上予以规制和防范,没有禁止适用的必要。让与担保的基本原理与规则内容, 于传统民法理论中难以得到合理解释,故大陆法系国家均未采取立法方式,而是采取判例法 形式确认其有效。我国应全面引进和建立让与担保制度,但其建立不宜采取立法方式,而应 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 「关键词」让与担保基本理论设定与效力实行方式策略与建议 引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活动融通资金的需要,担保物权制度甚为发达,其重要性超过用益物 1 权。[]但传统担保物权制度虽保证了债权的安全和实现,却限制和妨碍了担保物(特别 是动产)的使用,从而使其在担保期间丧失了物的使用价值,不利于物之经济效益的发挥, 有违市场经济对物之效益的价值追求。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各国均历经艰难地去寻 mortgage 找一种不占有标的物之动产担保制度,于是在英美法国家产生了按揭()担保制 2] 度,在大陆法国家产生了让与担保制度。[这两类担保制度虽分别出自两个不同的法系, 但它们在担保机能和规则构成上具有异曲同工之效,故在日本学者看来,英美法的按揭担保 mortgage[3] 就是大陆法的让与担保,两者并无区别,并将直接翻译为让与担保。我国学者 4 也认为,英美法的按揭担保方式相当于大陆法的让与担保。[] 我国现行法律既无让与担保制度,亦无按揭担保制度,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类似让与担 5] 保或按揭的担保方式却应用频繁,如房地产按揭、汽车按揭等。[这些所谓按揭担保方式 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由香港传入中国大陆内地的,而香港的按揭担保则来源于英国法的 mortgage6 制度,其名称翻译与广东话有关。[]在我国台湾地区,此类担保不叫按揭,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