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颁布部门】轻工业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00824 【实施日期】19900824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轻工业部、公安部[90]轻生字65号文发布施行)
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轻工业部公安部 / 【颁布日期】 19900824 【实施日期】 19900824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轻工业部、公安部[90]轻生字65号文发 ○ 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造纸行业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 “” 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造纸行业露天存放的原木、稻草、麦秸、芦苇、竹 子、红麻、黄麻、亚麻、秫秸、甘蔗渣和龙须草等原料场。 第四条原料场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消防法规、规章。 第五条轻工业其他行业同类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原料场选址与布局 第六条原料场应设置在企业、居民居住地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 并设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畅通的消防车道。 第七条原料场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一般要求:储量在两万吨以上的 大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一百米以上;两万吨以下的中小 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五十米以上。 第八条原料场与场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三十米,与场内铁 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二十米,距场外道路边不应小于十五米,距场 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十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