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试行)
陕西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管理工作,依据农业农村 部发布的《国家级水产健
陕西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 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管理工作,依据农业农村部发布 的《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结 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1=1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 第二条 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各地全面推进水 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三条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示范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 条件》(附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国家级 1) 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主要采取省农业农村厅考核验收,农业农村部 公开征询意见、公布名单并授牌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总 体部署,制定管理细则、创建标准和评价体系等,以及总体监管等工 作。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 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 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