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海事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海事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事执法人员的资格,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规范《中华人民 ___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行为,依据《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
海事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海事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事执法人员的资格,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 水平,规范《中华人民___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行为,依据《交 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1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执 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中华人民___海事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 海事执法证")的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___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 事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海事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 级地方海事局”)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海事执法证是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各项海事执法工作的唯一法定 执法资格证明和执法身份标志。 第五条海事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实行、考试、资格审定、持证上岗 和跟踪的管理。 第二章海事执法人员资格 第六条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海事法制工作和海事行政管理工作的 人员(以下统称“海事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海事执法证。 第七条海事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具备下述海 事行政执法资格条件: (一)大专以上(含)文化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