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浅议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与保险利益原则
浅议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与保险利益原则关键词: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利益 近年来,众多挂靠或没有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
浅议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与保险利益原则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利益 近年来,众多挂靠或没有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在发生保险 事故后,保险人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受理 了大量的因投保人对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的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不仅涉 及到挂靠经营及未过户的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还与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 则等有紧密的联系,投保人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成为案件争议的焦 点,本文拟从两则案例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案例一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后, 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依法成立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在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潘某已将该保险车辆及其保险单证等有偿转让给二原告 合伙经营,虽因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未履行转让保险车辆的告知和变更 义务,发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瑕疵,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或加重被告 的保险责任。鉴于保险车辆已由原告实际支配营运,且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 认由二原告作为该保险车辆实际车主直接对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承担了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责任,又保险公司已明示不对原投保人、被保险人潘某理赔,因此该 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依法可由二原告直接行使。故保险公司既不向保险车辆 法律上的车主潘某理赔,又拒绝二原告作为事实上的车主的赔偿请求,于法于 理不合,二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有据,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黄某、王某 保险赔偿金。 经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机动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及第三者死亡等后果,损失已客观存在,作为保险公司自 然应当承担理赔义务。潘某将保险车辆及其保险单证有偿转让给被上诉人合伙 经营,虽因双方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未履行保险车辆转让的告知 和变更义务,在合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或 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已由黄某、王某实际支配营运收益,且经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黄某、王某为实际车主直接对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承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