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从确立枉法仲裁罪的角度探析
【内容提要】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本文通过概括分析枉法仲裁入罪的利与弊,从分析仲裁的性质的基础上确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有其必要性,进而对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内容提要】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社会引起了广泛 的关注和讨论,本文通过概括分析枉法仲裁入罪的利与 弊,从分析仲裁的性质的基础上确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 立有其必要性,进而对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 自己的建议,以期趋利避害,使枉法仲裁罪发挥其应有的 积极作用,促进我国仲裁业的发展。 【关键词】枉法仲裁罪仲裁员刑事责任仲裁性质必要性制度完善 前言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此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 过并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增设了枉法仲裁罪,即“依法承担仲 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况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其成 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罪并列。此规定不仅是开我国仲裁史之先河,而且是世界仲裁史上的创世之举。从 《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枉法仲裁是否应该入罪、仲裁员责任刑事化究竟是 利还是弊的话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可谓众说纷纭、褒贬不一。笔者认为,目前 我国《刑法修正案》对仲裁员枉法裁决的刑事责任存在诸多模糊之处,因而对仲裁 员刑事责任的探析,就显得颇具必要性。 一、枉法仲裁罪之反对说 被称为“悬在仲裁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枉法仲裁罪,即使在设立之 后,仲裁界人士仍然对其进行了持续而深刻的批判,他们列举的枉法仲裁罪的弊端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枉法仲裁罪的内容不明确,随意操作性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