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附录一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

附录一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 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 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 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 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 调。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指标 考核 序 指标 名称 指标 值 内容 号 东部 中部 西部 社会 1 ≥4500 ≥3000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2200 经济 2 ≥8000 ≥6500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5000 发展 3 公共设施完善程度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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