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1996年9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xx年10月28日

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 据xx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xx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xx年12月9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加速城市排水事 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 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管网、泵 站、沟渠、出水口、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 设施。 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和污水集中处理的原 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采取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集资、单位自筹为辅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第六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办法。 福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排水 设施的日常管理与养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 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 制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对旧的城市排水管网要分期分批进行更 新、改造。 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建设城市公共 排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须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 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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