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浅谈儒家的和谐观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
浅谈儒家的和谐观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论文 关键词:儒家 和谐观 “无讼” 调解制度 论文摘要:调解制度作为解决刘纷的一种方式,是 中国 传统 法律 文化特别是儒家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渊
浅谈儒家的和谐观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 论文 关键词:儒家 和谐观 “无讼” 调解制度 论文摘要:调解制度作为解决刘纷的一种方式,是 中国 传统 法律 文化特别是儒家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渊源鱿在于儒家以“无祛, 为主要内容的和谐观。主要论述儒家和谙观中的“无讼”思想,及在儒家和谐 观指导之下的传统调解制度的 发展 和手段,旨在探讨“和谐”与“调解”这 两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 众所周知,中西方的法文化存在极大差异,其中一个表现方面就在于 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机制不同。在西方,人们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直 至乐此不疲;而在中国,人们普遍厌讼、贱讼,更多地会选择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纠纷。笔者以为,这并非是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不强所致,而是在 自然 农业 经 济和宗法社会中,人们追求的并非完全是谁是谁非、权利或权力归谁所有这样 明确的结果,而更注重追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和谐,这种和谐甚至是以牺牲人 的权利为代价的。笔者更以为,这种解决纠纷方式的不同,无所谓谁优谁劣, 完全是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价值取向不同所致。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在传 统和谐观的影响之下,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颇具特色的调解制度。 一、儒家和谐观的源流 建立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是传统农业社会的一种必然的价值追 求,从目前学界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史料和考古发掘出来的资料来看,这一思 想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当时的司法官吏中已有“调人”一职,专门负责调解 和处理人们之间的纠纷,如《周礼·地官司徒·调人》中记载:“调人,掌司万 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 鸟兽亦如之。……凡有斗而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当时 的做法已是设置专门的职官尽量“谐和”人们之间的纠纷,只有当调解不成的 时候才要“书之”上报官府。从中我们已可以初步看出古人追求“谐和”的端 倪。《易经·讼卦》中也有这样来教导人们:“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 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易经》中《讼卦》这一部分总的指导思想就是告 诫人们,争讼是坏事,不争讼最好,争讼是有凶险的,劝导人们要放弃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