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知识点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知识点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战争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状态。“交战意思”为确定战争状态的判断标准。战争的特点:国家之间的行为和状态、法律状态、通常以武装冲突的事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知识点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 交战意思 战争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状态。“”为确定战争状态的判断标准。 战争的特点:国家之间的行为和状态、法律状态、通常以武装冲突的事实为表现方式。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二) 1 .交战国的外交和领事关系立即断绝 缔约方为交战国:边界条约等规定固定和永久状态的条约继续有效 双边政治、经济贸易条约一般终止 2. 对条约关系的影响 有约定从约定 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多边条约 平时条约与战争冲突的条款中止 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开始实施 3.交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被禁止 本国境内:敌国的公产没收(使领馆除外),私产可限制不可没 收 公产:可征用或使用,军事性的不动产可破坏 4. 对敌产的影响 占领区内 私产:对可军用的可征用,其他的不得干涉和没收 拿捕没收 对敌国公私船舶、航空器及货物可,但科学、宗教、 慈善、医院除外,中立国商船上敌国私产可用于战争者 方可没收。 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5. ——敌国公民带有敌性,可允许离境或限制一定的人身或财 产自由 (三)战争的结束方式 1.停止敌对行动:(1)停火;(2)停战;(3)投降。 2.结束战争状态:(1)缔约和平条约;(2)单方面宣布战争结束;(3)发表联合声明。 (四)战时中立—— 与永久中立、政治中立、领土中立化不同 战时所承担义 不作为 防止 容忍 务 防止其军队及人民 不得在中立国领土从 容忍中立国与对方交战 交战国 侵犯中立国及其人 事战争行为 国保持外交和商务关系 民的财产与权利 容忍交战国对其船舶的 防止在其领土或管 不得直接或间接帮助 临检,对其船上的战时禁 中立国 辖范围内为交战国 交战国的任何一方 制品加以拿捕、审判和处 准备作战行动 罚 (五)战争法的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 海牙公约体系: 是以1907年海牙公约为代表和基础,主要是规范作战方法和手段的规 则和制度; 日内瓦公约体系 :是主要以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为代表和基础,是关于保护那些不 直接参加战争或已经退出战斗的那些战争受难者(平民、伤病员和战俘)的那部分人的人道 主义法律规则。 (六)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的基本原则 不解除 1.“条约无规定”当事国的义务; 不解除 2.“军事必要”当事国的义务 区分对象原则 3.(区分战斗员和平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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