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特殊教育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特殊教育初建与缓慢发展阶段《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