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原告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一、原告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紧密相联的行政诉讼的原告与与其它诉讼的原告相比,其特殊之处突出表现在原告资格问题。原告资格即原告的司法救济权,其作用不仅

原告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一、原告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紧密相联的行政诉 讼的原告与与其它诉讼的原告相比,其特殊之处突出表现在原告资格 问题。原告资格即原告的司法救济权,其作用不仅在于启动司法审理 程序,而且在于规范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得到执行和充分发挥行政诉 讼对依法治国的积极作用。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原告 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争端中将所享有的将该司法争端诉诸司法程序 的足够的利益。我国学术界,对原告资格的概念,有“条件说”、“限 制说”和“利害关系说”三种。“条件说”和“限制说”并无本质的 区别,条件即限制,限制了不符合条件的人无原告资格。若上述学说 与法律规范相联系,“条件说”和“限制说”是从《行政诉讼法》第 2条、第24条第1款、第41条的规定而来的:“利害关系说”是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的规定而来的。深究三种学 说的内容的实质,都和原告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的问题密不 可分,若撇开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原告资格将无从谈起。 影响原告资格成立的因素很多,如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起诉 期限、被告是否适格、原告资格的转移、共同原告等。本文试从原告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浅谈原告资格,即被诉的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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