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板-股权质押合同限售股

股权质押合约(适用于限售流通股)编号: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出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以下称“主合约”)的履行,出

股权质押合约 (适用于限售流通股) 编号: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以下称“主合约”)的履行,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如下约定: 年月 日签订的《 为确保双方于 合约》(编号: 第一条质押合约标的 1、本合约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股票代码:)(以下简称“质 押股票”)—万股及因 质押股票送股、配售、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派生的股票、红 利等孳息(以下统称“质物” 或"质押股票 2、质押股票系限售流通股,其锁定的限售期自2007年 月日至2008年 月Ho 限售原因: 第二条主债权 本合约项下的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下列第 种。 1、质权人依主合约向 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整(¥万元整)的贷款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 现债权的费用和所 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为主债权)。 2、出质人依主合约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整(¥ 万元整)的股权受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 下简称为主债权)。 第三条公证和质押手续 1、本合约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应配合质权人到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对本合约申 请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2、本合约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手 续,股权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 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由质权人保管。 3、质押股票发生送股、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派生股票的,若未自动转质押,则出质人 和质 权人应在出质人质押股票账户正式获取派生股票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对派生股票办理 追加质 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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