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 业。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 企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并对企业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过程中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 标责任考核,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安全报监和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同 时,必须与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工程施工 所必须达到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必须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工程施工结束时,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将根据工程开工时签订的建筑施 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平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整个工程施 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形式, 凡考核得分在____分(含____分)以上的,全额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并作为各项安 全生产表彰的基本条件;凡考核得分在____分(含____分)之间的,返还____%安全 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在____分(含____分)之间的,返还____%安全生产保证 金;凡考核得分低于____分,将不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施工结束前一周内向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提交 考核申请,否则,将视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____分)。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第1页共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