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的初步论辩
对“恶法亦法”和“程序正义”的初步论辩摘要: 在漫长的法律发展过程中, 对法的善恶的论辩从未停止。 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雄辩家们, 用前人和自己的智慧铺就了一条不断发展的法学之路, 本文在对 “恶
“”“” 对恶法亦法和程序正义的初步论辩 :,。 摘要在漫长的法律发展过程中对法的善恶的论辩从未停止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 ,,“” 雄辩家们用前人和自己的智慧铺就了一条不断发展的法学之路本文在对恶法亦法简 ,。 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其的探索希望求得法学真理 《》:“, 奥斯丁在其代表作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说到最为有害的法即使与上帝的意志是十 ,。”, 分矛盾的其也从来都是并且继续将是司法审判机构强制实施的法可见在一个崇尚神 ,。 的社会里深受神的影响的奥斯丁对法律的崇尚已经超越了他的信仰他用如下观点论证了 1 :),,“ 恶法亦法道德上邪恶的法律尽管人们的憎恶和反对也不会失去作为主权者的 : ( 2 ”,。(), 命令的性质同样具有强制力自然法学提出的评价法律的良恶的自然法标准并不 ,,,, 具有其绝对的客观真理性因为理性法或上帝之法并不是明确的而是一些人的价值主张 ,;, 在革命时期这种理论的目的在于论证某种革命主张的正当性而在和平时期这种理论主 3 。(), 张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与理性法相冲突的人法不可能具有义务性或拘束力不能被认 ,。 为是法律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 、“”。 一对恶法的判定事实上尽管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者们指出了法律本身是价值无 ,, 涉的但我们并不能认为此种观点是不关心价值的更不能认为他们强调对恶法的遵守 , 。“”。 是对恶法本身的维护对此先分析何为恶法是很有必要的恶法首先意味 ,,, 着一种价值评价而价值评价就必然有着其价值依据所谓恶法无疑是与善相对立的 : 。 而对善的讨论离不开自然法的概念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有着如下经典的阐述 :, “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 ? ”。“ 该是良好的法律中世纪的奥古斯丁则明确地说不正义的法律似乎不是法 ,, 从此之后何为良法便成了西方历代法学者们深思熟虑的问题为法律寻求 ”。 律 ,, 正当性依据也成为各个时期自然法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法学家在这里 ,, 。 寻求的是法的正当性依据而不仅仅是法的道德性这是两个既有联系也有相当区别的概念 “”,, 恶法不能单看其所符合道德的多少假如仅以符合道德多少来评定法律那么道德本身 。。“ 就是最好的法律法律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法律制度必定含有为一部分人所反对的恶 ,。 法律不能以道德去衡量对法律的评价应看其作用 ”,。 法这种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 ,。,。 在法律的很多方面都需要权衡当一个法律的颁布必然会有有利的一面和不利的一面 ,,。 我们无法回避不利的一面我们需要去权衡是因为我们应尽量使有利大于不利法律是权 ,。“”, 衡的产物法律的运用也体现了权衡法律制度中含有一部分人所反对的恶法当然这 ,。 部分是多少的确很难衡量 1 ()。 对法评判并不能影响一个部门法的产生和生效在一部法 、“”。 二恶法亦法的正确性 ,,,, 律并未被废止之前它具备法律的一切特征包括强制性义务性作为一国的行为准则理 , 。 应在一国之内具有最高权威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而法律的效力以及应当得到良好遵从的 , 。“” 必要性不以人们对其本身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为转移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恶法亦法 ,, 也并非毫无价值考量的提倡对法律的机械遵守而是有其自身的价值关怀其更多的是强调 , 。“” 法的程序正义和秩序价值法学家们尽管不遗余力地维护恶法的地位及不可违反性却 “”。 从未试图将人类引人真正恶的境地 2 (“” 恶法亦法的理论在肯定了作为 )“”。 恶法亦法能够最为最底线来维护社会的秩序 , 一个系统的整个法律制度的法律是有可能有瑕疵并导致具体裁判不公的前提下依旧维护 ,。“” 法律作为社会普遍规范的尊严及地位保持法律的完整性这里恶法亦法里的两个法 ,,,, 都是实证意义上的法显然这种意义上的法可以将尊重法律的权威发挥到极致同时由 , 于强调法的程序正义和秩序价值也有利于法律改革中法律的作用发挥和对国家权力的控 。 制 3 ()。 法律的存在有赖于它是由社会中的人们决定创立的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