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之抵押权

解读《民法典》物权编一一担保物权之抵押权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解读《民法典》物权编一一担保物权之抵押权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 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 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 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抵押权概念的规定。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 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优先受偿的 担保物权。其法律特征是:抵押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 (1)(2)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3) 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 (4) 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为抵押财产,也叫作抵押物。 抵押权是最重要的担保类型,被赋予最高的担保地位。人以其 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抵押的,该抵押人也叫物上担保人或限物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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