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再审案件浅谈民事诉讼证据新规定
从一个再审案件浅谈民事诉讼证据新规定 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肖某与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陈某签订一购房协议,陈某依约付定金10万元给了肖某,但肖某未依约将该房转让给陈某,陈某诉至法院,原审判决适
从一个再审案件浅谈民事诉讼证据新规 定 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肖某与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陈 某签订一购房协议,陈某依约付定金10万元给了肖某,但肖某未依 约将该房转让给陈某,陈某诉至法院,原审判决适用定金罚则,肖某 不服,申请再审,并提供其在5月30日与陈某的谈话录音作为证据 证明已退还陈某6.2万元,从该谈话录音中可以清清楚楚地听到这样 的内容:“你是否承认我退了6.2万元给你?”“我承认。”根据录音 的上下文可知该6.2万元是待证事实无疑。在庭审中,陈某否认该录 音的真实性,但同时…… 谈话录音作为一种视听资料,其证明效力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未作 出明确规定。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讲,证据必须合法。最早且最具体的 规定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 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 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排 除了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可能性。在2002 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 称《若干规定》)施行之前,非法取证的效力,一直是众说纷纭。《若 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