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贝类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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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318241189QQ175569632 http://t.qq.com/tmxk_docin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群: 出口贝类卫生管理规定 (1994年3月9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管理办法》,为保证出口贝类的卫生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出口贝类养殖、捕捞、加工和经 营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 是全国出口贝类及其产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机关,根据贝类毒素检测结 果负责确定出口贝类区域的划分和出口贝类产品卫生检验标准,管理全国出口贝 类区域划分及登记和出口贝类及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 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该地区的出口贝类区域划分、登记及其出口贝类、 贝类产品卫生检验和出证工作,负责出口贝类区域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出口贝类区域的划分 第五条 商检机构会同当地出口贝类养殖、捕捞、加工、经营企业对贝类生 长区域卫生和生物毒素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与贝类毒素检测结果,将贝 类养殖捕捞区域划分为许可出口区域、条件许可出口区域、禁止出口区域。 1、贝类生长区域没有受到污染;水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3097 -82海水水质标准;贝类没有被检测出贝类毒素的区域为许可出口区域。 2、贝类生长区域受到周期性有毒、有害因素影响或有毒藻类的污染,在特 定的时期内,贝类经检测含毒,但通过适当的管理,避开毒化期,其贝类可以达 到食用标准的区域为条件许可出口区域。 3、本条1、2款以外的贝类生长区域和码头、船坞以外120米之内的 区域为禁止出口区域。

